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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727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程某。申请人刘某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某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