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雷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801号原告:雷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