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三原县高渠服务中心和平村委会申请执行李敏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高渠服务中心和平村委会,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高渠服务中心和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西平,系该村委会责任。被执行人李敏三原县高渠服务中心和平村委会申请执行李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三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一、拆除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委会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二、恢复申请人房屋的原状。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言明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请求对该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终结执行,并要求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宗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