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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莫建伟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名尚名港便利店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48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伟,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名尚名港便利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04号原告:莫建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廖兆宏,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名尚名港便利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蒋采凤。原告莫建伟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名尚名港便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建伟负担。审 判 长  黄玉聪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