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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92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库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郭某某受被告人王某委托补办王某某的驾驶证,郭某某补办好后通过班车将该驾驶证送交给王某。2015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库车县塔里木乡采油二区胡杨林旅社饮酒后,驾驶新M××号车从胡杨林旅社前门向后院驶去,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2015年9月30日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7㎎∕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驾驶证已被注销,其使用的是之前郭某某补办的王某某的驾驶证,驾驶证上的照片为被告人王某的照片。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照相、司法鉴定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他人的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民生命安全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伪造的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冀俊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