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温娜与王再华、王占领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娜,王再华,王占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温娜,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再华,地址魏都区。被执行人王占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温娜申请执行王再华、王占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3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389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