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荣维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荣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住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海丰委蓝山英郡商网31叭室。负责人:张宏图。委托代理人:都基丽,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维春,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木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阳光街邮电委**组。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因与被上诉人荣维春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1)四西郊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的委托代理人都基丽、被上诉人荣维春的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庭审程序存在错误,没有组织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审判长 谭贵林审判员 崔巍巍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