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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黄月容与黄伟成、邓荣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容,黄伟成,邓荣娣,黄月容,黄伟成,邓荣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787号原告:黄月容,女,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周嘉安,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成,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荣娣,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月容诉被告黄伟成、邓荣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慧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月容诉称,2015年5月28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28日,利息按每月12000元计收,逾期还款的每日按借款总额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向被告黄伟成出借了300000元,但被告黄伟成至今未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黄伟成与被告邓荣娣为夫妻关系,被告黄伟成所借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用于共同生活所用,故两被告应对原告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清偿义务。因被告未能如期还款,且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拒绝归还借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4580.82元(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5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上述本息合计344580.82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人口信息基本情况(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2015年5月28日、(原件,1份,原件经核对已退回),用以证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黄伟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利息按每月12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止,被告逾期还款的需要按每日借款总额1%支付违约金。4、借款收据2015年5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网上转账记录2015年5月28日(原件,2份,原件经核对已退回),用以证明1、原告向被告黄伟成发放了借款288000元2、2015年5月30日原告将借款本金余额12000元通过现金方式交付与被告黄伟成。被告黄伟成、邓荣娣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黄伟成、邓荣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并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黄伟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即被告黄伟成)因资金周转需向甲方(即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80天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利息按每月12000元计算。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款288000元予被告黄伟成,并于同月30日,支付剩余金额予被告被告黄伟成。被告黄伟成在收到全部借款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的现金300000元。借款期满,被告黄伟成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并一直拖欠至今,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据此,被告黄伟成应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黄伟成偿还借款3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利息,因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法定利率,现原告自行主张调低并按照年利息24%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邓荣娣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为夫妻关系或存在担保、保证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此为本金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息24%计付利息予原告黄月容。二、驳回原告黄月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34.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伟成负担并于履行上述债务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