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张富文债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张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810579-4),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张富文,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城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富文在连城县公安局自2016年5月起除每月人民币1130元生活费外的全部工资及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