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蔡贤生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放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20号罪犯蔡贤生,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3日作出(2004)厦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贤生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放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4704.9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蔡贤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4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贤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蔡贤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贤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二分,获得二0一三、二0一四、二0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1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贤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蔡贤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