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水明与谢继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明,谢继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456号原告李水明,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谢继恩,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明与被告谢继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水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