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水明与谢继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明,谢继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456号原告李水明,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谢继恩,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明与被告谢继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水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