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491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葛某,农民。原告韩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葛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希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