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09年8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1月18日4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某某街道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门口地段时驶入路左,车辆右侧撞到道路南侧交通标志杆,致乘坐副驾驶座的被害人张某乙受伤、车某,后被害人张某乙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由于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某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乙醇/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1月18日4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某某街道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门口地段时驶入路左,车辆右侧撞到道路南侧交通标志杆,致乘坐副驾驶座的被害人张某乙(女)受伤、车某,后被害人张某乙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由于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某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乙醇/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近亲属代为支付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人民币29000元。又查明,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张某丙、佟某、王某于2015年1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甲、李某乙赔偿因张某乙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于2016年3月依法判决:一、李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丙、佟某、王某因张某乙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69410.8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9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940410.80元;二、驳回张某丙、佟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驾驶证情况及苏B×××××小型轿车的车辆情况。2、江阴市公安局车辆行踪监控系统查询结果,证明苏B×××××小型轿车于2015年11月18日1时至6时的行车路线情况。3、接处警详细信息,证实本案陈某甲报警的情况。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被害人张某乙于2015年11月18日死亡的情况。5、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张某丙、佟某、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甲、李某乙赔偿因张某乙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已依法判决的情况。6、收条,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已支付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人民币2.9万元的情况。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张某乙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劣迹情况。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李某甲的堂弟,苏B×××××小型轿车的车主是李某甲,因为李某甲买车的时候要办贷款,李某甲没有固定收入,就借用了其的身份去买了车、办了车贷。9、证人许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被害人张某乙的同事,平时没听张某乙说身体有什么毛病。10、证人龙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张某乙的同事,2015年11月17日22时,李某甲、张某乙和杨总在某某酒吧喝酒,18日凌晨1时许,张某乙邀请其去某某火锅店吃夜宵,李某甲喝了啤酒,期间李某甲已经喝多了。后李某甲开车、余老师坐副驾驶,其与张某乙坐后座离开,一二分钟后其下车回家的经过情况。11、证人欧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告知其出了交通事故,其接了某某火锅店的杨总一起去事故现场的情况。1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8日4时许,其听到“嘭”的巨响,发现楼下一辆白色的车子撞到了马路南侧边上的树上了,其看了10多分钟发现没有人从车上下来,就报警的经过情况。13、证人蔡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8日凌晨,李某甲、李某甲的女朋友、杨总、李某甲女朋友的小姐妹及其在某某镇某某火锅店吃夜宵,期间,李某甲饮用啤酒的经过情况。14、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7日至18日凌晨,李某甲、张某乙等人在其开的某某火锅店吃晚饭及夜宵,李某甲饮用啤酒,及其和李某甲、张某乙到某某酒吧,李某甲饮用啤酒的经过情况。1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在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作,当天凌晨其到达江阴市某某路某某事故现场后,发现一男子仰面躺在驾驶员位置上,其喊了他没有反应,后打开其车门,那个男子就醒了自己下了车,其初步查看那个男子,应该没有问题,然后其去看那个女子,估计没有用了,后来警察和消防车都来到现场的经过情况。1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张某乙的姐姐,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的家属只拿出2万9千元,要求对李某甲从重处理。17、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18、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乙由于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19、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9mg乙醇/ml血液。20、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阴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证明车辆撞击后,车身严重变形,因此无法检验前大灯、雨刮器、转向系统工作情况;车辆撞击后,车身严重变形,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经检查四个车轮的制动蹄片,间隙正常。21、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证明可以排除事发时苏B×××××小型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可能;苏B×××××小型轿车车身右侧中部与事发现场人行道板内的道路交通警示标志杆碰撞可以成立。22、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出杨某、蔡某分别是事发之前一起吃饭的火锅店老板杨总、余老师;证人陈某乙辨认出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座上的男子是被告人李某甲的情况。23、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24、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归案情况。2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成志昀代理审判员 刘啸云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刘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