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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43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曾晓鸿,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于2015年11月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2016年2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本案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