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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799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