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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春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023号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屠雄刚。委托代理人滕爱凤、李伟娟,女。被告彭春雷,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4,833.80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