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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呼东方、李金秀、梁晓瑞、呼鑫宇与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东方,李金秀,梁晓瑞,呼鑫宇,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呼东方。申请执行人李金秀。申请执行人梁晓瑞。申请执行人呼鑫宇。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法定代表人:付国强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呼东方、李金秀、梁晓瑞、呼鑫宇与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