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民初1033号原告叶某甲。委托代理人俞佳华,江苏荣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原告叶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天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俞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甲诉称:其与吴某于2005年7月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叶某乙。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其因怀孕仓促决定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纠纷不断,婚后第二年吴某去上海上班,很少回家,双方聚少离多经常发生冷战,吴某对家庭、子女较少关心。2014年7月其第三次怀孕,双方产生极大矛盾,导致双方无共同生活的可能。2015年7月16日,其诉至崇安法院要求离婚,崇安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崇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期间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已经完全破裂。因其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要求女儿叶某乙由吴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吴某所有。现请求判令:一、其与吴某离婚;二、女儿叶某乙由吴某抚养。被告吴某书面辩称:其与叶某甲自2005年7月相识至今,已经达11年之久,故叶某甲称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并非事实。其周一至周五在上海上班,周五回无锡与家人团聚,期间发生纠纷系其回到家中发现叶某甲不做家务导致心情不好。2014年7月叶某甲第三次怀孕后,与其协商决定流产,但叶某甲梦见一条蛇,自认为是流产的儿子,故产生要求离婚的想法。叶某甲自加入直销行业后,变得以自我为中心,追求物质意愿强烈,后因投资失利情绪低落。因女儿叶某乙年纪尚幼,且购入九龙仓房屋一套准备装修入住,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叶某甲与吴某于2005年7月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叶某乙。2015年7月16日,叶某甲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崇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叶某甲与吴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叶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叶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叶某甲要求叶某乙由吴某抚养,对叶某乙成长并无不利,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叶某甲每月向吴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叶某甲与吴某离婚。二、叶某乙由吴某抚养,叶某甲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叶某乙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12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该款已由叶某甲预交,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叶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云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