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仲黎明与东海县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黎明,东海县民政局,李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初54号原告仲黎明,;。被告东海县民政局,住所地东海县海陵东路。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桂梅,;。原告仲黎明与被告东海县民政局、第三人李桂梅撤销民政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仲黎明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黎明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茂忠人民陪审员  徐进明人民陪审员  马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相 媛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