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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雪成与王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成,王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015号原告:原告:黄雪成,农民。被告:王国荣,农民。原告黄雪成为与被告王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黄雪成起诉称:2014年3月至5月,原告因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以53元一吨的价格供应煤1940吨,被告未支付煤款,于2014年7月5日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煤款102932元。由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煤款,现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煤款1029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所涉煤炭款102932元与常山县人民法院(2014)衢常红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涉煤炭款系同一买卖合同项下的煤炭款,而原告以该事由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雪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已减半),退还原告黄雪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