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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1196604180336。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6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86年5月25日生。陈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张某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甲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