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1196604180336。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6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86年5月25日生。陈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张某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甲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