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华琴与张家港市宏图纺织整理厂、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琴,张家港市宏图纺织整理厂,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782号原告王华琴。委托代理人皇潇丽,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宏图纺织整理厂,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邢球凤,该厂厂长。被告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二环路人民东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郭先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华琴诉被告张家港市宏图纺织整理厂(以下简称宏图整理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追加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皇潇丽、被告宏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图整理厂工商登记吊销,无人应诉,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琴诉称:宏图整理厂于1990年成立的集体企业。原告于1993年7月进入该厂工作,1997年4月8日发生工伤事故,鉴定为六级伤残。1998年10月8日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确认原告与宏图整理厂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宏图整理厂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伙食费、车旅费共计5000元。宏图整理厂已吊销工商登记,原该厂职工全部转入宏图公司。现宏图公司因拆迁与原告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宏图公司与宏图整理厂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万元。被告宏图整理厂未作答辩。被告宏图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适格被告。我公司是在2000年注册成立的,原告与我公司在2000年前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1990年宏图整理厂注册成立,经济性质为校办集体企业。2001年8月6日宏图整理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关于张家港市宏图纺织整理厂推迟工商年检的情况说明》:“我厂创建于一九八八年。于九二年引进日本喷水织机及配套设施,由于受国际货币波动的影响,承担了较大的汇率风险,企业负债较重。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日益加快,该企业也很难转换体制,所以在二000年十月经镇农工商总公司批准,以建新租旧的形式成立了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原打算宏图纺织整理厂停业不参加年检,但是考虑到整理厂还有部分资产未被租用,还有职工队伍需要稳定,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诸多原因,所以决定该企业继续运作。故呈此说明,参加工商年检。望贵所给予谅解,尽早办理年检,使企业顺利营运”。2000年9月18日宏图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十四名自然人,张家港市长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张家港市国土局同意该公司因建设用房项目工程受让土地,该公司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公司申请注册时提交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中“工商所(组)实地调查意见”为:该生产经营场所为原市宏图纺织整理厂,该厂待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设立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司实施资产收购。2001年10月10日张家港市总工会作出批复,同意宏图整理厂工会更名为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工会。2002年6月30日杨舍镇作出《关于城东村宏图纺织整理厂(含桃源、东明)有关资产及财务状况的报告》,其中有以下内容:宏图整理厂以东城实业总公司的名义于1994年4月同某香港公司合资成立了张家港桃源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公司,实际均由中方出资);1996年成立了张家港东明丝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名为外商独资,实为中方全额出资)。宏图、桃源、东明为三个各自独立核算同一领导班子管理的企业。桃源公司贷款额850万元、宏图织染有限公司转制时承担了150万元,余额700万元,实际城东村代还290万元,现剩余410万元。等等。王华琴原为宏图整理厂职工。1997年11月11日张家港市劳动局出具《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王华琴1997年4月8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12月30日被鉴定为六级伤残。1998年10月8日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仲调(98)11号工伤待遇调解书:一、甲方(宏图整理厂)支付乙方(王华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及车旅费等共计5000元。二、甲方安排乙方适当工作。三、乙方应遵守厂规厂纪,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如属乙方严重违纪,甲方有权按规定处理。该调解书已履行。2015年9月12日宏图公司张贴《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同意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拆迁。二、同意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经营至2015年9月30日即实施关停。三、同意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予以解散。王华琴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宏图整理厂支付工伤待遇。2015年12月7日仲裁委员会因其申请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华琴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陈述其2000年9月随同原宏图整理厂职工一并转入宏图公司,之后一直在宏图公司工作,直至该公司决定拆迁。要求宏图公司与宏图整理厂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万元。被告宏图公司确认原告2000年9月由宏图整理厂转至其公司工作,不清楚宏图整理厂是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主张《关于城东村宏图纺织整理厂(含桃源、东明)有关资产及财务状况的报告》为杨舍镇统计审计科出具的,且无任何行政单位公章。该报告可以看出宏图公司是在建新租卖旧资产的方式成立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从宏图整理厂转制而来的公司;宏图公司转制时承担了150万元债务,可以理解为宏图公司租或买资产并非无偿的,所以该财务报告不能说明宏图公司应承担本案债务。由于被告宏图整理厂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关于张家港市宏图纺织整理厂推迟工商年检的情况说明》证实宏图公司以建新租旧形式成立的,且其成立的原因在于宏图整理厂负债累累;宏图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工商所(组)调查结论为宏图整理厂停止经营活动,由宏图公司实施资产收购;张家港市总工会的批复证实宏图公司工会即为更名前的宏图整理厂工会。再结合被告宏图公司接受了被告宏图整理厂的职工,且无证据证实宏图整理厂或宏图公司曾向该部分员工支付过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一事实,本院认定原告与宏图整理厂之间的劳动合同由宏图公司继续履行。宏图公司于2015年9月公告决定解散,原告要求宏图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宏图整理厂继续承担工伤待遇,鉴于该厂目前已并非原告用人单位,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华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00元,合计24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华琴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9643463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二、驳回原告王华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 判 长 张知悦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