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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晓、被告人黄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化州市那务镇某网吧上完网后,因缺钱花销,遂产生盗窃网吧内上网人员手机的歹念,于是黄某甲在该网吧内二楼寻找作案目标,后其发现在二楼靠近窗户上网的被害人叶某(2000年3月15日出生)已熟睡,并且叶某把一部酷派手机摆放在其上网的电脑桌上,于是黄某甲迅速上前把叶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酷派手机盗走。事后黄某甲将上述盗窃到的酷派手机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给林尘镇的某通讯手机店。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叶某被盗的酷派8297w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2、2015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化州市林尘镇某网吧寻找盗窃目标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正在上网的电脑桌上摆放着一部小米2s手机,于是黄某甲借故接近王某,并以谈玩游戏等话题分散王某的注意力,后黄某甲乘王某不备之机将其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2s手机盗走。事后,黄某甲将上述盗窃到的手机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给林尘镇的某通讯手机店。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被盗的小米2s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3、2015年9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化州市丽岗镇的某网吧寻找盗窃目标,后其在某网吧内乘上网人员刘某(1999年5月12日出生)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刘某的一部华米牌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黄某甲将该手机拿到化州市林尘镇林尘圩幸福路大参林门前准备销赃给林尘镇某通讯手机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被盗的华米e689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手机发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及证人指认赃物照片、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人苏某、黄某乙、吴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王某、叶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侵害的对象中有未成年人(叶某、刘某),故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庞美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