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商洛华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华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刑初20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商洛华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华迪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州城路商洛公路总段工程队3号楼。诉讼代表人孙某乙,商洛华迪公司职工。被告人孙某甲,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2015年2月9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海涛,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16)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商洛华迪公司、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商洛华迪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乙、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8日,商洛华迪公司公司注册成立,经营石料开采。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批准商洛华迪公司在原商州区麻池河镇九千岔村五组临时占用林地20.1亩。被告人孙某甲任该公司协调部经理期间,主要负责征用农用地,处理公司日常事务。201O年10月至2011年8月,商洛华迪公司在原商州区麻池河镇九千岔村四组、五组实际占用林地、耕地等农用地73.974亩开采和加工石料、堆弃废渣,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37.534亩,造成林地、耕地等农用地破坏。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单位商洛华迪公司及被告人孙某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商洛华迪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积极组织恢复植被,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封某某以350万元购买陕西坤和公司,2010年10月28日变更注册为商洛华迪公司,经营石料开采。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批准商洛华迪公司在原商州区麻池河镇九千岔村五组临时占用林地20.1亩。被告人孙某甲任该公司协调部经理期间,主要负责征用农用地,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经商洛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商洛华迪公司在原商州区麻池河镇九千岔村四组、五组实际占用林地、耕地等总面积73.974亩开,其中原坤和公司在商洛华迪公司成立前占有面积7.05亩。自然河道面积5.4亩,商州区林业局批准临时占用面积20.1亩,商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3.89亩,其非法占用农用地37.534亩,造成林地、耕地等农用地破坏。案发后,被告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上交植被恢复费用12万元,并在商洛华迪公司商州区麻池河镇九千岔村石料厂旁荒地内栽植侧柏17.13亩。上述事实,有商洛华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股权转让协议书,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文件,商洛华迪公司与九千岔村签订合同书,商洛华迪公司租用土地合同,商洛市国土局商州分局处罚决定,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证明,陕西省育林基金及林业专项收费票据,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关于华迪公司恢复植被情况的说明及造林地点面积测算截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占用林地勘验报告,证人周某、李某甲、李某乙、姜某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商洛华迪公司及被告人孙某甲亦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致使37.534亩林地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孙某甲系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商洛华迪公司积极组织恢复植被,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上交植被恢复费用12万元,并在商洛华迪公司原商州区麻池河镇九千岔村石料厂旁荒地内栽植侧柏17.13亩,故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但其提出对被告人孙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因被告商洛华迪公司和孙某甲的行为对林地毁坏数量较大,且难以恢复,故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商洛华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六万元。二、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远尧审 判 员 孙亚革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