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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秦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永登金穗粮贸公司与文某、甘肃西域凯达酒店、新区万鑫小额贷款公司、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金穗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文某,甘肃西域凯达酒店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秦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永登金穗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登金穗粮贸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南街156号。法定代表人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居民,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西域凯达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西域凯达酒店),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马家山188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某,该西域凯达酒店副经理。被告兰州新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区万鑫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机场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居民,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79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金穗粮贸公司诉被告文某、甘肃西域凯达酒店、新区万鑫小额贷款公司、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金穗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原告永登金穗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金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