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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钟文波、赵红、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陈静、唐静、赵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邮储银行北川支行,钟文波,赵红,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陈静,唐静,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北川支行被执行人钟文波、赵红、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陈静、唐静、赵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文波、赵红、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陈静、唐静、赵强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