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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东华与杨正兵、胡丽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华,杨正兵,胡丽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519号申请执行人:马东华,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杨正兵,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胡丽鹃,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东华与被执行人杨正兵、胡丽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正兵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区的某处房屋。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