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雪珍、陈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雪珍,陈东军,项学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127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理事长。被告:周雪珍,女,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陈东军,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项学斌,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仙居县。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周雪珍、陈东军、项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好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