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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6)湘0981刑初75号胡交波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交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交波,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于沅江市,身份证号码4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沅江市共华镇团湖洲村*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交波犯故意伤害罪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交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交波与姚国民同村组相邻居住。2015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胡交波喝酒后到同村皮志坤家看他人打麻将牌,嘲讽同在旁边看牌的姚国民看不懂牌,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胡交波借着酒劲将姚国民推倒在地,用拳头进行殴打,姚国民抱住被告人胡交波腿部,用嘴咬住被告人胡交波大腿,被告人胡交波为挣脱姚国民,用拳头朝姚国民一顿乱打,后被旁人劝阻。经法医学鉴定,姚国民外伤致左眼晶体脱位;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网膜挫伤,己构成重伤二级。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胡交波主动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胡交波与姚国民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姚国民经济损失,被告人姚国民对被告人胡交波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免除其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交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胡交波户籍证明,沅江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其他书证,被害人姚国民的陈述,证人刘菊红、熊伟文的证言,被告人胡交波的供述,沅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出院诊断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交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交波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交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交波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交波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交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卫国审 判 员  刘朝东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