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峰与廖海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峰,廖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峰,男,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01X。被执行人廖海金,男,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475。申请执行人胡峰与被执行人廖海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公证处(2016)粤肇广宁第83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公证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68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海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有一房屋及车房。上述房屋及车房本院已依法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先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暂不用处置查封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3执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欧火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冠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