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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乌力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力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1219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乌力吉,男,1977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于200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8月28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安玉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乌力吉犯有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乌力吉及其辩护人安玉辉到庭参加诉讼。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乌力吉谎称能够为巴×(外文名NEMEKHBAYAR.ERDENEBAYAR,男,44岁,蒙古国人)在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塘沽区东疆中交上东湾房产中帮助疏通关系为名,骗取人民币20万元,上述款项被乌力吉用于自购车辆。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乌力吉被抓获。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乌力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解称20万元是其运作买房的费用,是被害人自愿给付的,房子已经认购,其应当收取该费用。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乌力吉以能够帮助购买到天津市塘沽区东疆港区中交·上东湾一期临海房屋为名,骗取巴×(外文名NEMEKHBAYAR.ERDENEBAYAR,男,44岁,蒙古国人)人民币20万元,上述款项被乌力吉用于自购车辆。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乌力吉被抓获。被告人乌力吉使用上述赃款购买的沃尔沃汽车一辆现在案扣押。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巴×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乌力吉开车带我去天津接孩子,我想买天津东疆港区中交上东湾临海那栋的一所房子,乌力吉帮忙垫付了1万元,回到北京,我把钱还给乌力吉后就回国了,后来乌力吉打电话说那套房子比较抢手,可能买不到,要给开发商领导20万,这样这所房子才能留着,20万元最后算在房款里。我让妻子在2014年10月、11月两次给乌力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2015年5月,我说不想买房子了,因为时间拖得太长了,我想跟开发商领导见面,乌力吉说钱退不了,只能买房,让我等着,我怀疑被骗了。2.证人高×的证言证实:乌力吉平时做翻译带蒙古客户,乌力吉有一辆沃尔沃轿车,是2014年购买的二手车。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我知道乌力吉,他是一个蒙古人的翻译,帮助蒙古客户在这买房,之前一直是我同事程明星接待,后来我接手这个客户。程明星告诉我这个客户首选临海的那套房没有摇到靠前的号,所以没买上,但是客户表示还会买后面相同户型的房屋。因为乌力吉是2014年6月交的定金,开发商考虑交钱的时间不短了,所以二期开盘的房屋优先考虑他,我们是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的,我的领导没有特别和我说过什么,我也不认识包×。4.证人纪×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一个叫乌力吉的人买了我的沃尔沃汽车,价格是20万元。5.证人包×的证言证实:乌力吉是我的内蒙古老乡,2015年5月我才知道乌力吉在天津买房的事情,乌力吉说蒙古客户让他赔钱,乌力吉想让我假扮开发商,我没有同意。乌力吉之前没跟我说过买房的事情,我也没给他找过开发商。6.被告人乌力吉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我带鄂尔敦去天津看望他孩子,鄂尔敦在天津想买一套房子,当时我垫付了1万元定金,回到北京,鄂尔敦就还给我了。2014年8月,售楼处的男子打电话说要抓阄,我去售楼处的时候,一期的这批房子已经抓完阄了,工作人员说只能等二期开盘了,鄂尔敦选定的是临海的那栋,但二期的房子看不见海。我给鄂尔敦打电话说可以找人不用抓阄就能买到房子,得交20万元,到时候可以放在房费里,鄂尔敦先后两次给我汇款20万元,我用这钱买了一辆车。我没有给包×20万元,我说交20万元不用摇号,想以这个理由捞点好处,我买车花了。7.中交地产宣传页、招募单、客户推荐确认单、意向金收款通知单证实:2014年6月鄂尔敦交纳1万元定金欲购买中交·上东湾一处129平方米首层房屋的基本情况。8.护照、结婚证、汇款凭证证实:巴×系蒙古国国籍,其妻子萨仁花于2014年10月27日、11月28日分别给乌力吉汇款人民币10万元作为房子定金。9.中交·上东湾认购协议、交款通知单、选房确认单、认购定金说明证实:被告人乌力吉于2015年4月23日认购中交·上东湾一处房产。10.扣押清单、车辆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乌力吉所有的沃尔沃汽车(车号×××,含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汽车钥匙)现在案扣押。11.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资料查询、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乌力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28日两次接收萨仁花转账共计20万元,后于2014年12月8日转支纪×20万元。12.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巴×于2015年6月26日报警导致案发的情况。13.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乌力吉于2015年8月28日被抓获。14.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证实乌力吉的前科情况。15.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乌力吉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乌力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乌力吉犯有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本案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乌力吉在明知被害人欲购房屋已经售罄的情况下,仍谎称能够找关系买到房屋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并挥霍,故对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乌力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被告人乌力吉所有的沃尔沃汽车一辆予以拍卖变价,变价款发还巴×;责令被告人乌力吉继续退赔巴×其余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人民陪审员  王 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