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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462号原告翟某某,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黑山县。(与被告杨俊平系夫妻关系)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减半收取7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