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0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山西荣德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山西荣德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004-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南二路名汇城市花园首层5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邝达辉。被执行人山西荣德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南二巷11号1幢301,机构代码:09654525-5。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荣德丰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198.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