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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沈×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1,男,37岁(1979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1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松涛、代理检察员吕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1以及被害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沈×1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X小区新城商厦三层,见其堂弟沈×2与丁×(男,27岁)发生口角并互殴,遂持金属管上前对丁×头面部进行殴打,造成丁×两颗牙齿脱落、两颗牙齿折断,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沈×1于同日被通州分局次渠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内容,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沈×1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沈×1予以惩处。被告人沈×1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12时许,因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X小区新城商厦三层安装空调的工人丁×用角铁磕地板且不听劝阻,装修工人沈×2与丁×发生口角并互殴,沈×2堂兄沈×1见状从附近地上捡起一根金属管上前对丁×头面部进行殴打,造成丁×两颗牙齿脱落、两颗牙齿折断,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沈×1于当日下午在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丁×经济损失11.3万元,被害人丁×对被告人沈×1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丁×陈述证明:案发当日其在通州区台湖镇X小区新城商厦三层用干活的工具角铁磕地,过来一年轻男子说别把地板磕坏了,其表示没有磕到地板,对方骂了一句,其就又用角铁磕了一下地板,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时其没有明显外伤,对方也没有受伤。后又过来一年龄稍大男子,持钢管打了其头上几下,嘴上一下,将其牙打掉,后其报警。对方是在商城装修的工人。当时其工友冯×、赵×、贺×在场,他们没有动手打人,一直在拉架。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辨认笔录证明:丁×辨认出沈×2、沈×1的情况。2、证人贺×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与同事冯×、赵×在X小区新城商厦三层装空调,到了中午11时50分许,当时正在三层吃午饭,看到同事丁×蹲在地上,手里拿着一个角铁在地板砖上磕着玩,这时过来一个20出头男子,是装修工人,对丁×说不要拿角铁在地板砖上磕了,但是丁×又磕了一下,对方打起来,互相拳打脚踢,其与冯×、赵×过去拉架。打了一分钟左右,过来一个30多岁男子,是装修的负责人,他从地上捡起一根铁管,打到了丁×的脸部以及腰部,当时丁×的嘴部流血,被打掉两、三颗牙,这期间20多岁男子一直在对丁×拳打脚踢,之后被拉开,丁×报警。听说对方二人是兄弟关系,叫什么不清楚,没看到他们受伤。丁×的伤主要是30多岁男子造成,门牙就是被30多岁男子用铁管打掉。其与赵×、冯×一直在拉架。证人赵×、冯×证言与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贺×、赵×、冯×均辨认出沈×1是将丁×牙打掉的男子,沈×2是与丁×发生冲突的男子。3、证人王×证言证明:其系装修公司木工负责人,案发当日在X小区新城商厦三层看着木工干活。中午12时许其准备出去吃午饭,看到沈×2和一个安装空调的男子打起来,其就过去拉架,现场还有三、四个安装空调的男子也在旁边拉架,当时其看到沈×2和对方互相撕扯、拳打脚踢,沈×2将对方手里角铁抢过来准备打对方,还没打到就被其把角铁抢过来,之后沈×1走过来,从地上捡起一根管,照着和沈×2撕打的男子头上就打了一下,之后其一直拉着沈×2,就没注意沈×1的行为。之后其把沈×2拉开,双方就停止了打斗,对方嘴角流血,之后其就出去吃饭了。后来听说对方装空调的男子牙被打掉。其与沈×2、沈×1都在一个公司上班,并且是二人的远房表叔。沈×2和沈×1没有外伤。4、证人沈×2证言证明:案发当日12时许,其与堂哥沈×1在商厦三层干完活准备去吃饭,当时其看到一名男子正在用角铁敲地板,就过去跟他说:“你是不是闲的?”后来他又用力敲了几下,其就过去用脚踢他手中的角铁,但是没有踢到,又踢了一脚,踢到角铁了,但没有踢掉,这时男子站起来要用角铁打其,被沈×1拉住,没有打到,其与男子撕打起来,后来被拉到一边,过了一会儿沈×1也过来了,二人一起吃饭去了。其与对方当时就是互相拳打脚踢,都未用工具、未受伤。5、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2015年12月19日)证明:丁×诊断为上下唇挫伤、两颗牙脱位、两颗牙折。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根据现有材料及检查所见,丁×所受损伤程度,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m之有关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案发后民警到现场提取沈×1打伤丁×所持的铁管,因现场铁管数量较多,丁×及沈×1无法辨认出沈×1打伤丁×所持的钢管。7、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沈×1到案的情况。8、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被告人沈×1的年龄等自然身份情况。9、被告人沈×1庭前供述证明:案发当日中午其与堂弟沈×2、王×在X小区新城商厦三层干完活之后想一起去吃饭,途中看到有个装空调的男子正在用角铁敲击地面,因为地板是沈×1这边负责,沈×2就过去跟那男子说是不是闲得,没事敲地板干什么。对方听后没理睬,更加使劲地敲。沈×2有点生气,过去用脚踢对方手里的角铁,没踢到,对方站起来跟沈×2撕扯殴打起来,对方还有几个人过来拉架。其当时很生气,随手捡起一个金属管朝跟沈×2撕打的男子身上还有头面部就抡打了两三下,对方男子嘴部流血,还说要报警,沈×1等人也没理会就去吃饭了,下午在工地干活时民警来把参与此事的人带走审查。对方说嘴伤是其用金属管打得,但其没有瞄准他的嘴打,可能是对方躲闪时正好抡打到嘴部。10、谅解书、收条证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1持械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1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以下情节,本院对被告人沈×1酌予从轻处罚: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丁×用角铁磕装修工人负责的地板且不听劝阻而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二、被告人沈×1案发后没有逃跑,仍然在工地干活,到案时没有抗拒行为,表明其一定程度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三、被告人沈×1到案后在预审阶段如实供述基本罪行,当庭亦自愿承认犯罪。四、案发后被告人沈×1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丁×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根据被告人沈×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为杰人民陪审员  杨立兴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