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田华文与庞春福、祝洪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文,庞春福,祝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田华文。被执行人:庞春福。被执行人:祝洪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且经本院调查又不能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清翔审判员 闫传才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