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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海涛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61号罪犯李海涛。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瓯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海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36301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连续两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0.4分。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6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至2016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