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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曹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502号原告曹某甲,城镇居民。被告曹某乙,农民。被告曹某丙,农民。被告曹某丁,农民。被告曹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紫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