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曹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502号原告曹某甲,城镇居民。被告曹某乙,农民。被告曹某丙,农民。被告曹某丁,农民。被告曹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紫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