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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俞志高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673号起诉人俞志高。本院2016年4月18日收到起诉人俞志高递交的共有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丁平玉、金焕军按3%的比例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36万元等。本院认为,共有纠纷属所有权纠纷范畴,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纠纷双方系争议物权的共有双方,起诉人所诉求的涉案双方不具有共有物权的法律基础,不具备诉请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民诉法规定该法律关系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俞志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