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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黎伟国、韦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伟国,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521号被执行人黎伟国。被执行人韦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黎伟国、韦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伟国、韦福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5)鱼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伟国、韦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黎伟国、韦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伟国、韦福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珊珊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福;黎伟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鱼刑初字第352号刑事,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韦福;黎伟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福;黎伟国履行给付罚金款50.0元,但被执行人韦福;黎伟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福;黎伟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