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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龚超与张雄、王汉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超,张雄,王汉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龚超。被执行人张雄。被执行人王汉轰(又名王汉生)。龚超与张雄、王汉轰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雄、王汉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龚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张雄、王汉轰各赔偿其经济损失17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张雄、王汉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雄、王汉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龚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雄、王汉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龚超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