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坤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坤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刑初416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坤某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羌族,高中文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员会委员,户籍地:成都高新区。2013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当月4日被取保候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6)第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坤某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坤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A×××××飞驰牌小型轿车,沿天府大道北段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该车行至天府立交下桥处时,被设卡检查酒驾的执勤交警挡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坤某某的呼气酒精浓度为191.3mg/100ml。尔后,警察将坤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血样的血液酒精浓度进行了检测,坤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2.8mg/100ml。另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坤某某因醉酒驾驶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其驾驶证已被吊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013)青羊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坤某甲的证言,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在上次被判刑后,已聘请了司机。本次聚餐前本无意喝酒,由于时间较晚便让驾驶员先走了,后来经不起朋友劝酒就喝了一些。离开时觉得比较清醒,便心存侥幸驾车。被告人作为政协委员,平时表现较好,家中有小孩需要照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主要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曾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次又系无证驾驶,社会危害性较大,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谢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