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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显军诉被告胡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军,胡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914号原告:王显军。被告:胡家明。原告王显军诉被告胡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显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家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显军诉称:胡家明于2012年5月20日在其处借款5000元,约定2012年12月30日还款,月息2分,有欠据为凭。现因逾期未还,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胡家明、宋丽香给付借款5000元及利息。胡家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胡家明在王显军处借款5000元,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为此,胡家明向王显军出具借条一张,并由其签字。胡家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自愿放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款义务。本案中,胡家明与王显军借贷关系清楚,有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胡家明逾期未偿还借款,现王显军诉请其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未约定借期利息,故王显军主张借期内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借期外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家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王显军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给付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不得重复计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家明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格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