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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管海文与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海文,杨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882号原告:管海文。被告:杨玲玲。原告管海文诉被告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旭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玲玲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玲玲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依约通过其支付宝账户17×××34@qq.com向被告杨玲玲的支付宝账户18×××55转账交付20000元借款,被告于当日予以接收,该笔借款交付完成。后原告催讨无果。另查明:支付宝账户17×××34@qq.com实名认证身份证号码为:××,系原告管海文所有;支付宝账户18×××55实名认证身份证号码为:××,系被告杨玲玲所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玲玲应偿付原告管海文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旭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