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孙XX与耿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耿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764号原告:孙X,女。被告:耿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耿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