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合肥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政杨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联典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政杨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联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张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758号原告:合肥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张伏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政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朱亚凤。被告:安徽恒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光辉。被告: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孝新。被告:张孝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政杨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联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张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政杨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联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张孝新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政杨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联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张孝新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虞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