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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田付强与王金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付强,王金平,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153号原告田付强,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贵,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平,女,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第三人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芝原告田付强诉被告王金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在本院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已于2016年4月8日在本院立案,本案系重复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付强���本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丽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