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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成勇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小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勇,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小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35号原告:孙成勇。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山东小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银座中心1号楼2801室。法定代表人:雷其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勇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小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勇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成勇承担。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