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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陆莉 、陆迪化等与安徽广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广运房地产有限公司,陆莉,陆迪化,吕朋,陈艳,江玉占,陈丽梅,杜光,李玲,王涛,万侠,陆吉华,孙西影,王金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武春艳,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莉,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迪化,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朋,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玉占,男,198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梅,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光,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侠,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吉华,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西影,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玲,女,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宝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广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莉、陆迪化、吕朋、陈艳、江玉占、陈丽梅、杜光、李玲、王涛、万侠、陆吉华、孙西影、王金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安徽广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安徽广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