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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罗润珍与徐广华、钟焕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6民辖终100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广华,罗润珍,钟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广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润珍,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第三人:钟焕明,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徐广华因执行异议之诉,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2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在广州市越秀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本案是被上诉人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执行异议的(2016)粤0114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法院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