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笑丹、陈颛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颛顼,王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姚晓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颛顼,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王笑丹,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颛顼、王笑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89167.45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自: